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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稅務機關如何判定股權轉讓價格明細偏低?
時間:201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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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chǎn)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yè)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yè)的企業(yè)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chǎn)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yè)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yè)的企業(yè)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