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京審 |
業(yè)務咨詢:010-82672400 |
投訴建議: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如何推進房產稅擴圍改革
時間:2013-06-05?
點擊:
次
來源:未知
2013年5月24日,國務院批轉了國家發(fā)改委《關于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擴大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范圍”被列為今年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內容之一。那么,究竟如何推進房產稅擴圍改革呢?筆者從擴圍的目的與阻力分析入手,提出意見與建議。
為何擴圍?
從房產稅稅制設計的功能定位和目標要求角度來考察,開征房產稅的目的在于優(yōu)化資源配置、促進公平效率和縮小貧富差距。在西方發(fā)達國家,將房產稅作為貧富差距調節(jié)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已成為一種通行做法。目前,開征房產稅已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和采納。2013年2月,我國《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明確將完善房地產稅制作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無疑也是基于這一考慮。
從房產稅在整個稅制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角度來考察,由于房產稅稅基具有固定性、穩(wěn)定性、普遍性和不可隱匿性等特點,故在西方發(fā)達國家的地方稅體系中,均將其作為主體稅種,稅額一般達到地方稅收總量的70%左右。構建以房產稅為主體的地方稅體系也是我國稅制改革的主要目標之一。“十二五”規(guī)劃明確提出,“研究推進房地產稅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稅體系”。
從房產稅所產生的社會經濟效應角度來考察,開征房產稅具有平抑市場房價的作用。一般情況下,直接稅是不會產生稅負轉嫁的,這是稅負轉嫁理論的基本常識。房產稅屬于直接稅,當然其稅負(一般會考慮家庭人口等因素確定一個起征點)也是不能轉嫁的,它只能構成房產的持有成本。面對這一既定約束條件的變化,精明的房產持有者以及潛在的購房者必然根據其不同的收入、偏好等約束條件對其未來的現金流量進行認真的算計和“成本——收益”分析,并采取相應的決策和行動。
也就是說,房產稅擴圍改革將對未來的自住抑或是投資投機性住房需求產生如下效應:對于房產持有者來說,其理性選擇必然是“擠”出一部分住房投向市場,增加市場有效供給;而對于潛在的購房者來說,其理性選擇必然是“捂”住一部分住房購置沖動,減少市場有效需求。這種房產需求的一增一減,在客觀上就起到了緩和房市供求關系,平抑房價的作用,這已在先期試點征收房產稅的上海和重慶兩市得到了驗證。
擴圍的阻力在哪里?
從部分城市房地產市場“突圍”戰(zhàn)的暗潮涌動中,分明可以覺察到,房產稅擴圍改革背后的“刀光劍影”——由地方政府、房地產開發(fā)商、社會公眾等不同利益集團參與的激烈的“利益博弈”。其中,地方政府和房地產開發(fā)商處于博弈的強勢地位。事實上,近年來我國房產稅擴圍改革中的進退維谷、徘徊不前,均與此有直接關系。而從行為主體的角度來考察,地方政府及其行為,乃房產稅擴圍改革的真正阻力。
為何擴圍?
從房產稅稅制設計的功能定位和目標要求角度來考察,開征房產稅的目的在于優(yōu)化資源配置、促進公平效率和縮小貧富差距。在西方發(fā)達國家,將房產稅作為貧富差距調節(jié)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已成為一種通行做法。目前,開征房產稅已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和采納。2013年2月,我國《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明確將完善房地產稅制作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無疑也是基于這一考慮。
從房產稅在整個稅制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角度來考察,由于房產稅稅基具有固定性、穩(wěn)定性、普遍性和不可隱匿性等特點,故在西方發(fā)達國家的地方稅體系中,均將其作為主體稅種,稅額一般達到地方稅收總量的70%左右。構建以房產稅為主體的地方稅體系也是我國稅制改革的主要目標之一。“十二五”規(guī)劃明確提出,“研究推進房地產稅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稅體系”。
從房產稅所產生的社會經濟效應角度來考察,開征房產稅具有平抑市場房價的作用。一般情況下,直接稅是不會產生稅負轉嫁的,這是稅負轉嫁理論的基本常識。房產稅屬于直接稅,當然其稅負(一般會考慮家庭人口等因素確定一個起征點)也是不能轉嫁的,它只能構成房產的持有成本。面對這一既定約束條件的變化,精明的房產持有者以及潛在的購房者必然根據其不同的收入、偏好等約束條件對其未來的現金流量進行認真的算計和“成本——收益”分析,并采取相應的決策和行動。
也就是說,房產稅擴圍改革將對未來的自住抑或是投資投機性住房需求產生如下效應:對于房產持有者來說,其理性選擇必然是“擠”出一部分住房投向市場,增加市場有效供給;而對于潛在的購房者來說,其理性選擇必然是“捂”住一部分住房購置沖動,減少市場有效需求。這種房產需求的一增一減,在客觀上就起到了緩和房市供求關系,平抑房價的作用,這已在先期試點征收房產稅的上海和重慶兩市得到了驗證。
擴圍的阻力在哪里?
從部分城市房地產市場“突圍”戰(zhàn)的暗潮涌動中,分明可以覺察到,房產稅擴圍改革背后的“刀光劍影”——由地方政府、房地產開發(fā)商、社會公眾等不同利益集團參與的激烈的“利益博弈”。其中,地方政府和房地產開發(fā)商處于博弈的強勢地位。事實上,近年來我國房產稅擴圍改革中的進退維谷、徘徊不前,均與此有直接關系。而從行為主體的角度來考察,地方政府及其行為,乃房產稅擴圍改革的真正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