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發(fā)文,取消陸上特定地區(qū)石油(天然氣)開采項目免稅進口額度管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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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20-03-31 15:07
》(財關稅〔2016〕68號,以下簡稱《通知》)修訂如下:
一、刪除《通知》第二條中的兩處“在規(guī)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
二、將《通知》第三條中的“實行《免稅物資清單》與年度免稅進口額度相結合的管理方式”修改為“實行《免稅物資清單》管理。項目主管單位需按管理規(guī)定如實填報和出具《我國陸上特定地區(qū)開采石油(天然氣)項目及其進口物資確認表》”。
三、刪除《通知》第四條中的“暫時進口物資不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管理”。
四、刪除《通知》第五條中的“上述進口物資均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統(tǒng)一管理”。
五、刪除《通知》附件2的第三、四、六、九條。